为什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不限制供应商最少参与数量?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06-17 10:53:08

在现有的7种采购方式中,除了单一来源采购,都要求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否则采购人应重新采购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而对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也必须邀请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吗?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十六条、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但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秦志龙认为,13号文第十六条对采购人如何邀请供应商的规定比较宽泛,对现有类似规定有较大的突破,既没有限制采购人必须通过公开方式,如发公告方式进行邀请,也没有规定采购人必须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而是给予采购人较大的自主权,可以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为什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不限制供应商最少参与数量?

“因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一个多阶段的采购方式,每个阶段需要的供应商数都不一样,呈递减模式,所以需要采购人依据阶段需要和成本来确定供应商数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武汉市政府参事白志远如是说。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曹卫京谈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采购标的具有一定特殊性。按照创新产品的定义,其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创新产品范围。 创新产品的提供者是具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且需受采购人邀请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综上可见,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会受到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传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那么也就意味着合作创新采购供应商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因此,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不限制供应商最少参与数量。

对此,秦志龙也认为,创新产品既然是“……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就很难通过简单发个公告就能邀请到合适的供应商的,而且该领域也很难保证一定有三家以上的合适供应商。完全由采购人根据事先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结果来确定邀请方式和邀请供应商数量是比较好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给采购人在供应商数量少但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可以满足研发要求时可以继续推进采购活动的权利,又给了采购人选择终止采购和重新采购的自由。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限度的缩短合作创新采购所需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此外,也是还权于采购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符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向的。”秦志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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